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限定:“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该限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表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故: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但若另一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相当于得以认可。
需要证据,没有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身份不同有一定区别。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会影响裁判的最终结果,但法律并没有因证据不足而剥夺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如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不是只看证据,但是证据仲裁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人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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