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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之间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李** 安徽-滁州 婚姻家庭咨询 2021.04.17 23:12:12 436人阅读

恋爱之间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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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来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返还。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也有它的处理原则。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也就是你这种情况,项链戒指什么的要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这也就是说你们在婚约期间的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以订婚为名的诈骗、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其责任的。比如下列情况:
(
1)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
(
3)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
4)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小编主要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在没有实际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约期间赠送的财务是否能返还的问题。大家也很清楚了,在婚约期间为结婚而送于对方的财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要是在交往过程中的花费一般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要是您就此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不妨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

2021-04-17 23:13:12 回复

解答如下, 恋爱赠送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和我联系,给你处理。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和我直接电话或者微信联系(电话同微信),方便给你详细答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期间,恋爱双方将自己的恋爱对象当成一件精美的易碎品。富裕的一方不断地给它加上包装物,使之华丽而绚烂;拮据的一方坦然受之,维持光鲜亮丽。这就是所谓的“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你方花费了金钱,我方花费了青春。由此,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
1、彩礼;
2、婚前财产赠与:如赠与的房、车、贵重衣物等;
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因此,一旦分手,这些金钱的纠葛随之而来。那么,恋爱不成,花出去的东西能拿回来吗?在这些情况下,返还不返还的关键点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关于彩礼:
司法解释
(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且一般都具有固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法律上婚前财产的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合同即有书面,也不乏口头赠与和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该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但是,我赠与你贵重之物,你却不和我结婚,因此我对于赠与行为表示了悔意。此时我国法律很人性化的给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这种反悔又分为两种:
一是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 186 条 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上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车、船等贵重物品虽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但只有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则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拥有所有权。法律在此明智的赋予了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 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毁约权,使赠与人不至于因情绪冲动,思虑不周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无偿给予他人。
第二种撤销权是法定撤销权,规定的是在赠与 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后还怎么反悔,这个反悔不是轻易可以行使的,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行。
关于情理上的赠与:
恋爱本是件无比美好的事,恋爱中的双方互赠东西也是想要表达自己的感情。都说买卖不成仁义在,恋爱也是一样,像为表心意而进行的小打小闹互赠行为,如果还要求返还,就显得小肚鸡肠了。
每个人在面对每份恋爱感情时,都想一直走下去,一路走进婚姻的殿堂,因此送要送的开心,收要收的幸福,即使分开了也是一份记忆,若能长久相伴,当青春美丽不在,恋爱中赠与对方的种种物品,都会成为一生中幸福的铭记。因此,为了爱情的甜蜜,金钱的纠葛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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