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问题所涉情形,三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A、犯罪嫌疑人以主观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动机,客观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以上损害后果,依据刑法234条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B、犯罪嫌疑人以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为主观动机,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因犯罪嫌疑人本身意志以外的因素,例如受害人积极抵抗,第三人见义勇为施救等因素,导致为能实现故意杀他人的犯罪目的,依据刑法23条、232条追究故意未遂的刑事责任。
C、行为人以主观上发泄情绪,寻求,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或两名受害人轻微伤,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城市流浪人员导致恶劣社会影响,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不受损害结果是否达到轻伤二级或以上标准,一概以刑法293条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2、已经开始着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罪,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条、232条、234条、2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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