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如果当事人需要就调解协议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一是不属于人民受理案件范围的,二是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管辖的,三是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是涉及适用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是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您好,关于哪些协议不是合同法调整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外,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也不适用合同法。比如:
(1)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如财政拨款、征用土地、房屋等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适用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适用合同法;
(2)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合同法: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浪费,杜绝,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采购行为的另一方,政府与被采购方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4)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如果当事人需要就调解协议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一是不属于人民受理案件范围的,二是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管辖的,三是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是涉及适用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是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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