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国有单位正常调动进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第1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在原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收入是税后收入。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这里的 “税”,指的个人所得税,“费”指的是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会会费等。
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时间的累计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这里未满一年,仅指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情况,不包括超过一年的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同
一、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20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三、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四、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五、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六、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20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20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20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
四、
五、六"的情况下,2008年前与20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
一、
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2008年后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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