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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无因性的概念是什么

裴** 河南-南阳 强奸辩护咨询 2021.03.29 10:15:01 448人阅读

物权的无因性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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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债权行为是物权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于生效不瘦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谓之无因。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一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举例说明:甲(房主)与乙(买房者)在10月1日签订一份买房合同,10月2日乙交付50万首付金给甲,10月3日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并进行过户登记。然而,10月4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房合同应被撤销,次年2月终审判决撤销该合同。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可认定:
1.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2.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甲保有50万首付金的所有权,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021-03-29 10:17: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总称。公司设立始于公司发起人进行筹备活动,终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是一个以获得法律人格为目的的连续行为过程。 关于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公司发展的初期到现在,各国公司法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这样一个过程。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之设立,如果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形式上已经完成,甚至公司已经取得进行营业所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但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定该公司应当撤销或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外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狭义无效仅指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而得撤销或补正的行为。由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其存亡对社会的影响较自然人主体更为广泛,因此,各国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了严格限制,尽量避免设立无效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广义无效的角度来讨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债权行为是物权的原因,物权行为的成立于生效不瘦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谓之无因。也就是意味着当事人一方在交付标的物之后,债权行为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如:买受人继续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而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举例说明:甲(房主)与乙(买房者)在10月1日签订一份买房合同,10月2日乙交付50万首付金给甲,10月3日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并进行过户登记。然而,10月4日甲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买房合同应被撤销,次年2月终审判决撤销该合同。若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可认定: 1.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2.乙保留房屋所有权,甲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甲保有50万首付金的所有权,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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