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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告诉我一下,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有什么具体要求。

杨** 云南-迪庆 公司债务咨询 2017.01.24 09:50:02 143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经营的一家公司出点状况,想让我入股,请问南昌律师债权债务的承担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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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可分为公司形式上的变更与公司内容上的不更。不管是何种类型,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公司变更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承担会如何处理,可以看一下下面的介绍。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17-01-24 10:0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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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并且,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也转移给了新债务人。而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则表现在,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如果你们是按上述步骤操作你就可不对原公司的债务负责
且原公司的债务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的,即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个人承担。
当然,如果你的出资不足额,你个人就要在不足部份承担责任。

2017-01-24 10: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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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债权债务的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的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债务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分立程序中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问题。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3)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链接】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17-01-24 09:51:02 回复

主债权是典质权所保证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商定息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您所的主债权需要参照主合同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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