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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适用法里的第七条不理解

ask****973 河北-石家庄 其他咨询 2020.12.08 09:31:10 409人阅读

涉外法律适用法里的第七条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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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建立劳动合同,不然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0-12-08 09:33:10 回复

【法律意见】
我国对涉外收养程序的规定《收养法》第21条第2、3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当事人要求公证,则应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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