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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包括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等合同,这类合同当事人为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经营管理权、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建设、经营等。如果因为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相关的事实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发包方主张已经履行了合同,比如土地已经交付、企业经营权已经交付,或者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发包方举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如果承包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比如已经向在实际行使土地承包权或者企业经营管理权,或者已经进场施工,施工进展到什么程度,或者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进行了结算等,都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当然,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需要举证的除外。
另外,当事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根据当地规定,申请法院发出调查令,由律师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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