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前(实际上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全文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第133条只有对交通肇事罪作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入刑,即 “危险驾驶罪”。
1998年前(实际上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全文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第133条只有对交通肇事罪作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入刑,即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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