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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

ask****530 广东-梅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1.17 21:12:24 496人阅读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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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91条之一对\恐怖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三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2020-11-17 21:36:24 回复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您好,主要是传播信息的内容区别,如需律师介入帮助,可以进一步联系沟通。

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编造或传播,企图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犯罪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在以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中,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先是编造了虚假的信息,再是以此作为要挟手段向被害单位强索公私财物,且该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即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的目的就是为了强索公私财物。行为人以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究竟是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处断,还是以敲诈勒索罪处断,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案情而定,即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处罚较重时,应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反之,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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