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研讨会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售合同才可以转让,安置房合同不可以转让。 但是应该是有条件的。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 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 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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