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经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经过合法手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只需要通知给债务人便可生效而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因此,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受让人自然拥有诉讼资格,享有诉讼权利,该第三人成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并且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给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是债权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言外之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因此
您好,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研讨会研讨会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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