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流失的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开垦国有荒地用于乡下生产的,虽然开垦做法可能会在政府准许之前,而要获到使用权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确定其使用权为准。因此,凡未获到政府准许确定其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不具有,不能以土地使用权主体身份主张权利。建议先获到政府准许得到相应的资格在进行开垦,以免日后产生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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