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期内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超过24个月医疗费用实际发生。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元交通费用实际发生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没有规定计算标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分别为本人工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每月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分别为本人工资90%、85%、80%、75%。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六级分别为本人工资18个月、16个月。每月伤残津贴五至六级分别为本人工70%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2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26个月。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至十级分别为本人工资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至十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至十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9个月、3个月。伤残等级签定费实际发生康复治疗费实际发生疗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治实际发生非法用工事故伤害一次性赔偿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16倍因工死亡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40%。其它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孤儿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10%。注:上年支配收入: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贵州省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显示,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3094元,同比增长1
1.86%;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637元,同比增长1
2.68%。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018年最新贵州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中,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都是共有的,其他的伤残待遇是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确定享受的。也就是说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获得的工伤待遇还是有所区别的。
解答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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