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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别人一借我的钱没有打条子有录音能不能打官司能赢?

ask****187 安徽-合肥 证据调查咨询 2020.10.28 10:30:25 484人阅读

请问一下 就是说别人一借我的钱没有打条子 有录音 能不能打官司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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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借款是多少?搜集欠款凭证依据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帮争取。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帮你起诉解决,打字说不清楚,具体来电详细些。为了对更好地帮助你,需要看下你的材料,有理帮你打赢官司 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2020-10-28 14: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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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9912条

借款金额有多少?需要看录音里的内容。

2020-10-28 16: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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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银行流水,如果有的话,加上录音是可以打印关系,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2020-10-28 10:31:49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109条

金额多少?现金还是转账的?

2020-10-28 11:03:50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729条

要看是什么录音,以及录音内容能不能体现借款的相关内容

2020-10-28 10:33:05 回复

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
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
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
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
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
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
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十九条
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
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
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
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
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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