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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时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

杨** 云南-红河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13 07:35:05 462人阅读

二手房买卖时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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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买卖时如何理解优先购买权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2020-10-13 07:3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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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时什么算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余姚法院认为,张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如果周某出售该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张某在市场价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周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未通知张某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擅自出卖给刘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的违约。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依据该《房屋租赁协议》向被告周某主张相应的赔偿,但请求确认刘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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