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所需材料
身份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生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可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生育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银行账户
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其他
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其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时限
20日
费用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社保法-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五)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九)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上海银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工商银行: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浦发银行;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十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八)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上面写明顺产或难产。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二)夫妻双方结婚证 (三)夫妻双方户口簿 (四)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十)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一)生育的医疗费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另需提供市或者区;(三)法律,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邮政储汇(七)经批准再生育的。 (六)女方的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地户口在上海使用生育保险,需要是满足计划生育条件,且在上海缴纳的有生育保险。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