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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时间:2024-02-28 23:15:40 浏览:803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一、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4、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根据我国《生育保险》规定,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是在岗位的女职员,拥有在职城市的户籍。办理生育津贴的职员可以依法享受在怀孕期间的休息权利,还有分娩后的假期。有些地方对于晚婚、晚育的职工会给予相应的鼓励,但是几年来,企业都会规定在入职一定期限内不能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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