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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配套设施与合同不符怎么办

杨** 云南-昆明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04 07:13:55 459人阅读

房屋配套设施与合同不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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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 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公共设施是房屋舒适居住、价值增长的不 可或缺要素,其内容与标准以规划图、销售广告、售楼书为准。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 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及配套设施的合同约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区内私有配套设施,属合同给付标的(房屋及所在小区)范围,无疑应属合同义务,对此房产商负有按约交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配套给付不能或迟延的违约责任。
2、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系合同给付标的范围外具有配套意义的公共设施或环境条件,房产商对此不负有作成、交付的义务,客观上也无能为力。而且一般不负必须告知的义务。房产区位及周边环境等概况购房者可自行通过公共信息渠道了解,但是如果房产商售房时予以宣扬甚至在合同文书中明确表述,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合同义务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促进实现给付义务以最大可能满足债权人给付利益(辅助功能),或维护对方人身、财产利益(保护功能)而附随合同关系衍生的合同义务。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于房产有着效用利益关系,是房产重要的价值元素,不入合同叙明,购房者自行判断,若纳入合同作为标的状况叙明,则房产商应负真实告知的附随义务,以辅助购房者实现其预期的标的圆满状态。对于所告知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不具备,房产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应综合配套不到位的原因、对购房者实际利益的影响、房产商在合同表述及履行上的过错等情况进行认定,如房产商作了虚假承诺,以至对购房者的订约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较大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违反告知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然而,小区周边环境条件不在房产商掌控之内,订约时房产商所告知已经具备的或者尚在规划预计之中的公共配套设施以后发生变化,只要房产商原告知情况基本客观,可以免责,购房者应自负此预期意外落空的风险。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也就是说,对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确认收入,但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预提建造费用。待公共配套设施完工时,以其实际发生的支出与预提建造费用之间的差异,在实际支出年度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过去城市住宅区的房屋产权一部分归房管部门所有,另一部分归非房管单位所有,也就是说产权多数属于公房。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房管机构所有,并且由房管机构管理。自从房地产市场形成以来,住宅区的产权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界定就显得不是十分清楚,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疑问。 【业主已经为公建配套掏了钱】 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包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公建配套的产权, 应由业主委员会来处置】 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的精神,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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