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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工伤,但领导没给我报。由于身体原因我已连续请病假三个月,请问单位可以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杨** 云南-昆明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02 02:36:07 459人阅读

我是工伤,但领导没给我报。由于身体原因我已连续请病假三个月,请问单位可以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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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休了三个月病假,公司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法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020-10-02 02:3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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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释义: 1、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突发脑溢血患者。因病能予以认定为工伤/亡的,除第十五条第一款外,还有第十四条第四款:患职业病的。但脑溢血不在职业病目录之内,是不可能取得职业病诊断书的。 2、任何法律条文涉及到时间概念的,都要设一限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条例》中设置了48小时的限制,无论是否合情合理,一旦设置并通过,即成为法律,是不能以情理为由逾越而过的。即常说的律法无情。在实践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案例,虽然同情,但法不容情。所以,很遗憾地说:不能算工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诱发的危险状态有因果关系,那么受害人为防止原有疾病被诱发或被加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费用,是受害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1.侵权行为与加重或诱发受害人原有疾病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原有病症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与侵权行为之间无关。但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御原有疾病复发或病症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是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危险状态出现的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消除侵权行为造成原有疾病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属合理费用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原有疾病有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出现时,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将转化为现实的损害,损害后果将被扩大。此时,受害人在医疗机构采取适当治疗措施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防止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属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3.为消除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而支出的费用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民事责任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危险状态由侵权行为所引发,消除危险状态即为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亦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侵权行为具有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为消除原有病症被诱发或加重的危险状态、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直接导致受害人财产直接减少,属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延伸阅读】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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