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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是否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规定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险法没有区分保险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保险法规定的审批原则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保险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依照保险法关于保险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必须经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区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对其设立一律要求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严格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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