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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今年71岁,由于前期区法院判案错误

137****7660 河南-信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09.21 12:38:46 497人阅读

你好,我母亲今年71岁,由于前期区法院判案错误,赔偿金额我母亲不认同,于今年7月份至9月18号一直在市政府大门旁边举牌静坐,也没有拦车,也没有聚集闹事,就是19号区公安局按寻衅滋事罪把老母亲羁押到看守所,请问老母亲是不是犯了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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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76701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20402条

刑事案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去看守所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根据案情以及证据材料提出有效辩护意见,争取最轻处罚。

2020-09-21 15:10:05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据您所述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可以电话联系,微信同号

2020-09-21 17:1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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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838989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16579条

你好,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如被刑事拘留,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2020-09-21 15: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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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769996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信阳 咨询解答:24727条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2020-09-21 15:34:15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3201条

你好,方便说一下具体情况吗?有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可来电沟通

2020-09-21 14: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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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898507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68038条

按说不服气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以争取减轻罪责

2020-09-21 13:2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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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仲裁庭还是均不能撤销自己出的判决书,出了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程序本身就错误,如果不服,没有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诉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上诉即可,何必搞的这么复杂,现在日期又改为一年前的日期,想上诉可能都不会被接受了。超过15天上诉期即生效了。更何况这个判决书本身没有任何改动,除了日期!人家本身也没有撤销自己的判决书啊!还是区级仲裁委落款盖章,这怎么能是市仲裁委出的判决书呢!市仲裁委无权撤销自己或者下级仲裁委的判决书!也无权裁决两次!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公司实行无底薪制度是不合法的。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没有完成定额的任务,公司也是应该支付给最低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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