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阶段指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律师在审查阶段的主要作用如下: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被不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人收到决定书以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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