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缴满15年能领多少钱, 养老金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60%,高限为300%。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举例说明: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文件显示:201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32906元,月平均工资274
2.17元。根据上述公式,假定5年以后甘肃籍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当其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6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6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养老金如何发放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
(3)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称作“老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不变。
养老金缴满15年能领多少钱, 养老金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60%,高限为300%。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举例说明: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文件显示:201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32906元,月平均工资274
2.17元。根据上述公式,假定5年以后甘肃籍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当其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6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6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
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养老金如何发放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
(3)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称作“老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不变。
1、如果女方是自愿的,不是犯罪。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构成犯罪。
2、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是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姘居,即无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以上均属非婚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起诉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姻登记手续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同居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方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若同居时一方或双方均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亦即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凡一方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准予解除同居关系。对于离婚后双方未再婚,亦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至于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其他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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