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个体某些不良的行为活动,它只是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
(
1)生理因素,使不良的心理得到强化、相互转化。
(
3)行为活动因素。是指个体某些解剖生理特点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的生理。生理因素不会直接萌生犯罪心理。这些不良的行为反作用于心理。如不良的个性倾向性。这些消极的心理因素容易导致个体对客观现实做出消极的反映,心理因素,如不健康的活动内容、内分泌,构成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不良的行为习惯和学习模仿不良的行为模式等、行为活动因素起主导作用,如性别、心理活动的疾患等、心理和行为活动因素、年龄。
(
2)心理因素。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心理品质,在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中,不良的性格品质以及不成熟的自我意识等。上述主体因素与主体外客观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神经类型以及其他一些影响正常生理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是发生在战时。
三、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1.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有关“过错”的概念,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法学还是民事法学均借用刑事法学的定义。就过错而言,又有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故意属于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在实践中如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界定起来容易的多;而过失则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的行为,实践中确定起来很难,具体到环境违法行为人上则难上加难,这是由环境损害结果的滞后性造成的。在确定过失的标准上,有学者归纳为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及主客观结合标准,多数学者认为注意义务(体现在法律、规章或操作规程、技术规范中)应为确定过失的重要依据。可以看出,过错是环境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
2.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法律禁}卜的行为或违反了环境法律规定的义务。学者一致认为环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要件之
一,即无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环境行政责任。有关环境违法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及第44条有具体规定“。法学界就有关”违法“的涵义有”主观违法说“与”客观违法说“:前者侧重于行为本身,即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卜哇规范为违法,反之则不违法;后者侧重于行为效力,即行为虽然未”主观违法“,但其侵犯了应受或已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构成违法,这体现了法的目的、作用及其所追求的价值,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有关款项采用此说。
3.行为的危害后果
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否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环境保护法》第35-37条规定未将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而第38条规定就将危害后果作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条件之
一,且责任的大小随后果的严重性而加大。鉴于此,有学者将行为的危害后果称为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性要件“不无道理。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既然危害后果并不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相应的因果关系自然地成了”选择性条件“。即使法律要求有危害后果,其因果关系的确定也仅仅是一种直接的因果证明,即违法行为是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