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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实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请问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怎么确定?是法定的吗?能举例嘛

蒋* 上海-金山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3 20:21:05 347人阅读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实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请问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怎么确定?是法定的吗?能举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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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另有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定。法条链接:《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不受限制,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5、时效中止,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时效中断,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另有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020-08-23 20:2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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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2,另有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定。法条链接《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人民不予保护。”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时效: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这个法律没有规定的,目前还是一个学术讨论问题。目前《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依据本条规定,
一般认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是固定期间,而是可变期间,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变化。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
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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