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2,另有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定。法条链接《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人民不予保护。”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时效: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这个法律没有规定的,目前还是一个学术讨论问题。目前《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依据本条规定,
一般认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是固定期间,而是可变期间,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变化。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间期间内,抵押权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
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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