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有规定,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的执行是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一审已经判决,程序已经走完,一审法院也没法为你作财产保全,二审还没开始,也不存在上级法院作保全的问题。只有等生效后,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真存在你说的那种转移财产的作法,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措施,追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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