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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感染血吸虫病,想问湖南省关于血吸虫病工伤认定

雷* 安徽-黄山 工伤认定咨询 2020.07.20 10:01:36 351人阅读

工作单位在湖南,是关于水利方面的销售工作,去现场勘察时回来后,感觉胸痛、咳嗦。去医院检查,感染了血吸虫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想咨询一下湖南省关于血吸虫病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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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材料同工伤认定要求)。
  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血吸虫病鉴定标准,本市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患血吸虫病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

2020-07-20 10:0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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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
第五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标准为:
1、急性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 30天;
2、慢性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 30天;
3、血吸虫性肝纤维化(病原学治疗及护肝治疗):15— 30天;
4、脑型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 45天;
5、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合并其他脏器损伤时,其停工留薪期根据相应脏器损伤情况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病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疫情严重的统筹地区的血吸虫病工伤保险费用,应采取提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等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工作时,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职工接触疫水;对因工作原因必须接触疫水的职工,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制定血吸虫病人的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全血吸虫病人的健康档案。

2020-07-20 10:03:36 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可享受的待遇 第
一,工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对血吸虫病可享受工伤待遇规定,职工由于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
二,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第
三,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
四,住院期间工资问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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