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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有权利未通知违反道路安全违法行为

138****5492 安徽-蚌埠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07.14 18:50:53 327人阅读

交通警察有权利未通知违反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的人。直接上门强制执行扣车扣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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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担负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职责,他们的执法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都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整体水平。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对交通警察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分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十五个方面: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这一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执行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的有关法律规定,二是不按规定将收取的有关费用、罚款及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
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
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
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
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有上述十五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这里说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规定有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行政处分是由轻到重排列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处分档次。这里规定的“降级”是指降低行政级别的处分;“撤职”是指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但仍可保留警察身份,可以继续从事警察工作;“开除”则不仅要撤销其行政职务,取消其行政级别,而且要开除出警察队伍,即不再具有警察身份。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任用该公务员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2020-07-14 19:06:53 回复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条文注释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扩展资料: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二分。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记三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意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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