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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第三人可以采用的权利救济方式有什么?

ask****110 河南-鹤壁 其他咨询 2020.06.29 15:03:53 368人阅读

发生纠纷后第三人可以采用的权利救济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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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建议及时说明你想要达到什么结果。

2020-06-29 16:22:07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涉外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涉外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国内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涉外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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