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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是怎么界定的?

ask****852 上海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5.09 16:55:08 373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是怎么界定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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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534条

您好,涉及到单位是否有规章制度,其中对于严重违纪情形的定义与列举,员工是否知晓等。由于个案情况各不相同,建议您就遇到的具体问题,带着证据材料向律师当面咨询。

2020-05-09 18:13:38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771条

你好,你可以带公司的规章当面和律师来谈你的案件,可来事务所面谈

2020-05-09 18:13:25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9893条

请您具体描述下事情细节。

2020-05-09 18:03:43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244条

参考单位员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

2020-05-11 08:43:55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40809条

单位应该有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作为单位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依据,该规章制度会设立有关违纪的规范,

2020-05-09 22:40:24 回复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403条

哪些情况属于严重违纪不是单位单方面说的, 要看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以及等等,符合上面关于严重违纪的规定的才是,才能据此解除合同

2020-05-09 19:5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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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说明劳动者付出正常的劳动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问题中所述“聚众斗殴、无故旷工”等,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内容,是用来确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但不是用人单位拒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构成要件。
3、综上,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依法有权拿到工资,争议焦点应是应支付的工资数额。所以,”员工不能拿工资“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可以开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孕妇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因为法律只是规定,劳动者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不包括第39条之一,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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