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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经起诉被告,被告却不停地在网上侵犯原告隐私或名誉权,在开庭前是否可以先予执行,停止侵害?

131****4653 北京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4.20 20:21:51 47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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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6058条

你好,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由法院裁定被告停止侵权。

2020-04-20 20:3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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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8月31日发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解答》和《解释》之规定,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并且管辖权没有顺序的选择限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2020-10-01 09:30:0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1850条

您好!可以联系对方主张, 可以帮你起诉主张的

2020-04-21 15:05:1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43061条

你好,需要申请的。。

2020-04-27 07:46:51 回复

隐私权被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属于犯罪,适用《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现行的民法暂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隐私权被侵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是部分特别严重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非法入侵、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你说的这个是声明书,一般都是由律师写。 可参照某某明星对负面评价的公开声明。 有需要可以点击我的头像,电话微X同号联系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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