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手中仅有一份《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在申请工伤认定遭公司反对时,处于明显的证据劣势。2024年,王X在工伤认定被公司起诉后,找到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寻求帮助。黄宇杰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此案,黄宇杰律师没有被这份合同所迷惑,而是决定从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入手寻找证据。
在接手案件后,黄宇杰律师深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要素是关键。在紧张的时间里,他迅速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知道普通代理可能会陷入合同约定的陷阱,而忽略实际用工情况。于是,他没有仅围绕合同进行辩论,而是积极收集管理从属性证据和业务组成部分证据。
2024年,在收集管理从属性证据时,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能清晰看到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X对王X等工人进行“开会部署、安全指示、请假报备”等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体现固定周期劳动报酬特征;还援引张X《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在收集业务组成部分证据方面,他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脱敏版),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对于《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他指出实际履行中王X需使用某公司机具、接受工作安排、遵守考勤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双方是劳动关系。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迅速审查法律条文。按照常规代理,可能会直接陷入对操作失误责任的辩论,但他熟悉工伤免责的法律规定,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且某公司未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在程序方面,他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受理申请、通知举证、调查核实、送达决定”等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王X的工伤权益已获司法确认,但后续王X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还需继续推进。黄宇杰律师告知王X,在申请赔偿过程中,若遇到公司不配合等问题,可依据现有判决和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工伤保险责任。这一安排为当事人后续维权保留了清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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