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起诉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要求其支付尚欠的绿化工程款及利息、养护费用等。XX公司称,工程竣工后,林业局已在20XX年XX月XX日单方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但林业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且未核减死树工程造价,同时判决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提起上诉。
本案进入二审阶段,刘昊东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刘昊东,2019年开始执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律师,主要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审计报告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为了证明一审法院以XX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合理性,刘昊东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他认为,根据这些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过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经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同时,刘昊东还指出,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不能以现场勘查时存在死树为由要求扣除死树造价。
刘昊东这么做的理由是,要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角度,为XX公司争取合法权益,证明一审判决的合理性。通过他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XX公司的结算审计报告,认为林业局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予认可,且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应由XX公司负责,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林业局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本案从林业局上诉要求扣除死树造价到二审维持原判,关键在于刘昊东律师在二审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运用和对案件事实的清晰梳理。这种方法通过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事实,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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