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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十级未获足额待遇,律师助力劳动者获赔7万多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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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558人看过
导读:彭某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致残十级,但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费用,上海某建工公司未配合申报待遇。刘智律师通过工伤认定决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彭某与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约定工资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彭某获赔7万多余元,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也有保障。
工伤致残十级未获足额待遇,律师助力劳动者获赔7万多余元

彭某经人介绍入职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建工公司总承包的工地做木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彭某在作业时锯伤手部,住院治疗10余天,医嘱休息6个多月,自行垫付医疗费2万多元。9月,人社局认定彭某所受损伤为工伤,2022年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然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南京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上海某公司也未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此时,彭某陷入了维权困境,既面临着医疗费用的压力,又在与公司的协商中毫无进展。

2022年,彭某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代理此案。刘智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明劳动关系和确定合理赔偿标准是关键。刘智律师没有急于进入诉讼程序,而是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寻找能够证明彭某与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标准的材料。

庭审中,两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南京某公司否认与彭某存在劳动关系,主张按行业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只认可10天护理期限;上海某公司辩称已合法分包,与彭某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刘智律师针对这些抗辩,迅速制定策略。他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强调彭某与南京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彭某受该公司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劳动,劳动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从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同时,通过证人证言证实彭某日工资标准,结合医嘱确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多月。对于护理费,主张按实际护理需求核定;要求上海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举证期限内,刘智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及时提交了关键证据。若按照普通代理,可能会因证据不足或错过举证期限而导致不利结果。但刘智律师凭借对劳动争议程序规则的熟悉,精准把握时间节点,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江苏省南京市XX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彭某与南京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起解除,南京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7万多元,上海某公司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刘智律师为彭某争取到了核心的工伤待遇赔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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