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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证据链推翻“劳务合同”,确认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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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422人看过
工伤纠纷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案例展示: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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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3月,王X在工地作业受伤,某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以“劳务关系”“操作失误免责”为由起诉撤销。黄宇杰律师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举证,明确操作失误不属免责情形,从程序和法律适用巩固胜诉逻辑。最终一二审均驳回某公司诉求,维持工伤认定。
借证据链推翻“劳务合同”,确认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法律纠纷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否认劳动关系工伤责任的情况。在第三人王X与某工程建设公司、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尖锐的矛盾。某公司以《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非劳动关系”,以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试图撤销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黄宇杰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出色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王X成功维权。

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他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在接手王X的案件后,黄宇杰律师迅速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

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方面,黄宇杰律师紧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的三要素进行举证。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这些管理从属性证据,充分体现了王X与某公司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同时,他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对于某公司以《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黄宇杰律师指出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凭借对工伤法律规定的熟悉,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且某公司未提供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此外,黄宇杰律师还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维度巩固胜诉逻辑。他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宇杰律师在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王X确认了工伤权益,让某公司承担起工伤保险责任。这一案例也为类似的工伤认定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凸显了劳动关系认定重实质轻形式、工伤免责门槛严格以及证据链构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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