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的一起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中,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且未申报工伤。周XX委托陈步青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辩称原告是临时雇佣,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开始执业,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清楚地认识到本案的核心难题。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试图以“临时雇佣”来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就无法实现。于是,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有能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陈步青律师将这些零散的证据巧妙串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是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是“临时雇佣”,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都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工作内容是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起劳动工伤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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