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于2024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民商事案件。此次接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面对的是一场艰难的维权之战。
案件中,原告是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被告为周X及其父亲周X某,争议焦点在于周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以及该行为是否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关于追偿权的生效判决,能证明周X欠款事实,但缺乏周X低价转让房屋的具体证据。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房屋转让的具体时间、价格以及受让人是否明知债务存在等。
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转让价格仅1万元,受让人是周X之父,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系近亲属。其次,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再者,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质证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律师回应,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被告无出资证据和借名协议,且周X某的自述表明其明知债务情况,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方法论。优先核查不动产登记信息,锁定转让关键信息;围绕债权实现情况收集证据,论证撤销权要件;针对被告抗辩,运用法律原则和对方自述进行反驳;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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