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A和B在儿子曾某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收到某区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时,他们陷入了极度的无助与迷茫。他们不了解复杂的法律程序,也不清楚如何去争取儿子应有的工伤权益,在信息上处于明显的劣势。2024年,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他没有丝毫迟疑,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注意到社保部门在“48小时抢救时限”起算点上的事实认定错误,这成为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便是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2024年8月4日19时19分)为48小时起算点,而依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确的起算点应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2024年8月4日20时30分),这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黄宇杰律师锁定曾某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如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无进一步治疗可能等,延长抢救是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构建完整证据链是黄宇杰律师维权的重要环节。他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初次诊断时间和病情恶化节点;医生出庭证言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还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用以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在庭审中,他有力地反驳了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在庭审策略上,黄宇杰律师采取了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在法理层面,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指出“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被告混淆起算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情理层面,他结合《病程记录》中“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却被劝阻”“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等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否则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此外,黄宇杰律师还协同复议与诉讼程序。针对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他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了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在过往类似案件中,黄宇杰律师也遇到过工伤认定中时间节点认定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的问题。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总是能够精准地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并制定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某科技公司肇庆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某区党群工作部、某市政府共同负担。黄宇杰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扎实的工作,成功维护了工伤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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