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XX在工地受伤后,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然而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撤销了工伤认定。此时的李XX陷入了极度无助的境地,他不清楚该如何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程序面前,他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
卓玛律师在接受李XX委托首次接触案件时,迅速做出关键判断。她意识到要想在二审中为李XX争取到合法权益,必须从证据补强、法律适用和事实论证等方面入手。
在证据补强方面,二审中卓玛律师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了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同时指出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卓玛律师执业多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深知证据对于案件走向的重要性。在过往的案件中,她也遇到过需要通过补强证据来扭转局面的情况,所以此次她果断采取行动,为李XX收集有力证据。
在法律适用上,卓玛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她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法律适用策略是卓玛律师基于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做出的。在以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她多次运用类似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在事实论证方面,卓玛律师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她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这些观点,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李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卓玛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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