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注工伤领域,经验丰富成果多
陈步青律师毕业于大学本科,现就职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为江苏,办公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江浙沪皖地区众多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对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工亡案件及热射病认定工伤有着独到经验。在过去四年里,他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使数百名职工成功获赔,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
二、复杂案件挑战,调查取证寻突破
在廉X工伤案件中,原告廉X于XX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一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做木工,约定工资400元/天。两被告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原告在工地因雨天湿滑摔倒受伤。因被告未为原告申报工伤,原告诉至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被告一称已将木工劳务分包给被告二,与原告无直接关系;被告二称原告是承包班组人员,非公司员工。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建筑领域劳动关系确认难题,用工主体混乱、承包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分散。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日常工作证据,但这些不足以锁定责任主体。于是,他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关键投保理赔材料,成为案件转折点。
三、庭审据理力争,明晰劳动关系
调取的材料显示,有劳动合同记载用人单位为被告一、劳动者为廉X,合同期限清晰;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承认廉X自2023年6月20日起在其公司工作并于9月23日在项目上受伤;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庭审中,陈步青律师运用这些证据指出,虽被告一将劳务分包给被告二,但原告实际进入被告二承包工程,工作内容由被告二安排,生活费由被告二代发,原告与被告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被告一虽以其名义办理投保理赔,但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应认定被告二为劳动关系主体。
四、法院采纳意见,锁定真正雇主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劳务部分由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原告自2023年9月6日起进入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从事木工作业,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原告主张与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虽投保、理赔等材料以被告一名义办理,但无证据显示被告一与原告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廉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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