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起纷争
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中,原告A、原告B因某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超48小时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维持黄宇杰决定。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核心争议是“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及死亡不可逆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边界,一场艰难的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精准办案显实力
黄宇杰律师以“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分四步推进案件。他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而非“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48小时起算点,属事实认定错误;还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接着构建完整证据链,整理关键证据反驳被告观点。在庭审中,他进行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明确“48小时”起算标准,强调立法本意。同时针对复议阶段程序违法问题重点攻击。
胜诉判决护权益
经过黄宇杰律师的努力,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这一判决成功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引思考
本案胜诉突破了“48小时机械计时”的误区,通过“证据细节+立法本意+伦理考量”的三维论证,推动法院对“视同工伤”条款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为同类案件中“抢救超时”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彰显了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劳动者权益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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