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青律师作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证据收集阶段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涉及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复杂工伤待遇纠纷,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二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期间向原告支付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原告自XXXX年X月XX日开始实际出勤,共出勤120天。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为确定原告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提供了关键依据。
庭审抗辩阶段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被告一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工资标准问题,被告一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薪200元计算,陈步青律师通过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指出原告在6.39个月工作期间共获得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为7156.49元,远高于合同约定,应以此作为工资标准。对于停工留薪期问题,根据原告伤情和住院情况,陈步青律师主张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法院酌定为3个月。对于医疗费问题,陈步青律师提交完整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医保范围内费用为7540.22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责任划分阶段
陈步青律师明确区分了总包单位(被告二)和分包单位(被告一)的责任。被告二作为投保单位,负责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一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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