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工伤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往往成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超1000件案件,在劳动工伤赔偿案件领域经验丰富。下面就为大家复盘他办理的一起建筑工伤九级工资争议案件。
案件梳理与问题聚焦
2023年6月,原告刘X进入被告某建设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缴纳社保。2023年11月刘X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刘X提起诉讼,核心争议在于“本人工资”认定标准,是按原告主张的12721.4元,还是仲裁认定的7598元。韩律师梳理案件材料发现,原告工作5个月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有银行流水等为证,而仲裁采用社平工资计算核心待遇大幅降低,韩律师认为此认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悖,果断提起诉讼。
庭审有力论证
庭审中,韩律师围绕工资标准、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方面展开论证。关于工资标准,提交《劳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指出应按实际5个月收入计算平均工资;关于交通费,提交15张票据证明实际支出;关于停工留薪期,依据相关规定主张6个月符合要求。被告则辩称原告工作有阶段性、临时性,劳务费按工程量计算,且受伤后支付费用难以区分,按原告主张对企业不公,应维持仲裁裁决。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充分举证和辩论,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8500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韩律师关于工资标准的部分意见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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