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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合同纠纷律师俞雯:处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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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670人看过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俞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7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111311113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365128136
代表案例:5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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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雯律师自2021年执业,擅长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曾代理章XX参与租赁纠纷,二审维持原判,石XX担责;还代理胡XX、谭XX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成功调解,被告免高额索赔。
南京房产合同纠纷律师俞雯:处理多起复杂案件

处理房产买卖纠纷

俞雯律师在房产买卖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协助被告与原告进行沟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最终,被告免于高额索赔,成功促成和解。

解决租赁纠纷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租赁纠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诉被告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原告称与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原告履约过错,对租金请求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上诉,主张与章XX不存在委托关系。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代理人,协助分析案情。二审法院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交易习惯等证据,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维持原判。最终,一审判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商品房预售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在庭审中,与被告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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