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的经验。硕士毕业后,俞雯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2024年,她加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成为该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俞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尤其擅长房产纠纷领域,在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此外,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中也有所涉足。其擅长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她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她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为普及法律知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时,她还是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雯律师在该案中,凭借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为被告章XX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调解房屋买卖纠纷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并支付违约金等。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等。法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俞雯律师在该案中,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避免了被告可能面临的高额索赔,展现了她在房产纠纷调解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俞雯律师在该案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为原告争取到了交付商铺和办理产权登记的权益,体现了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俞雯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执业素养,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她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诉讼代理还是调解工作,她都展现出了优秀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