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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坑”,钱房两失?看这起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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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743人看过
导读:最近大家买房的热情高涨,但买房过程中陷阱也不少。很多人辛苦攒钱买房,却遭遇各种问题,比如开发商虚假宣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导致自己权益受损。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看看律师是如何帮当事人维权的。
买房遇“坑”,钱房两失?看这起纠纷如何解决!

本案由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代理。杨慧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她深耕民事、刑事领域,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案件,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2019年,宋女士想在丽江买套房子。她看中了康XX公司开发的康美健康小镇玉龙养生坊的房子,和公司多次协商后,于5月4日签订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约定购买13102号房屋,还明确了价格、支付时间和房屋面积等。宋女士按约定把1181907元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公司。

然而,房子虽然封顶了,公司却一直不办理交付过户手续。宋女士一打听,发现这房子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和公司宣传的70年相差甚远。宋女士多次和公司沟通,公司却不理会。无奈之下,宋女士在2020年1月13日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

公司辩称签协议时虽没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已告知宋女士证件在办理中,且协议还有康养、医疗等会员权益。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宋女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不应该赔偿一倍购房款。

杨慧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仔细梳理证据,指出公司未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协议应认定无效。并且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给宋女士造成了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公司返还宋女士购房款,支付相应利息,并赔偿100000元经济损失

法律干货:

1.审查预售许可证:买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保障购房合同有效的关键。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卖房,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注意宣传内容:对于开发商的宣传要保持谨慎,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如果宣传内容对购房决策有重大影响,最好将其写入合同,以便日后维权。

3.尽到审慎义务:购房者自身要对合同条款、开发商资质等进行审查,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导致权益受损。

结语:买房是人生大事,遇到问题不要慌张。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只要我们运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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