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为县级政府、街道办服务的相关业绩,系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案件背景
2023年3月8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郝X与被告洛阳XX公司(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X请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21,381.3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其理由是2012年3月2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房屋,依约付款后又于2012年3月14日按协议支付面积差购房款27,983元,后发现案涉房屋实测面积仅为88.95㎡,并非合同约定的94.06㎡,根据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应多退少补,请求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与反诉
鲁世超律师作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被告辩称,原告实际所得房屋面积增多,房屋设计图面积94.06㎡,实测面积为94.39㎡,原告多得了0.33㎡,其退款请求无事实依据;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系政府原因造成,根据2021年5月15日政府问题楼盘处置协调会形成的备忘录,该小区部分建筑构造在测绘中不计入实测面积,且阳台面积计算标准执行有误,导致证载面积少于实际面积,此为政府行政行为所致,与被告无关;按实际面积办理产权登记系政府部门职责,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原告对登记面积有异议应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或提起行政诉讼;该情形属不可抗力,被告依法应予免责;该小区已有大量业主认可证载面积并办理了产权证,原告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办理产权证,其行为已构成对证载面积的认可,现再行主张面积差价款有违诚信原则。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郝X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1,380.8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反诉费及鉴定费。
反诉被告答辩
郝X辩称,其购买房屋后历时12年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产权证,证载面积88.95㎡,比合同约定少5.11㎡,被告从未实际测量过房屋,其第一次起诉因缺乏实测面积依据未获支持,现依据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因办理产权证,已于2021年5月15日经多部门协调会形成处理意见。原告所诉纠纷并非个案,此类问题的处置化解涉及行政、司法等多部门,并非单一法律问题,不宜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郝X的起诉,驳回被告洛阳XX公司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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