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此次代理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充分展现了他解决法律实务难题的能力。
明确合同相对方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称实际承租人为个体工商户养生馆。杨福律师仔细审查合同,根据茅签订合同中“以此合同为准”的约定,确定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茅,有力反驳了被告的主张,明确了责任主体。
证明合同有效性
被告以出租人无房屋不动产权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杨福律师指出案涉房屋为小区物业用房,属法定共有部分,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签署合同,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已实际履行,从而证明了合同的合法有效。
应对租金减免诉求
被告提出应按疫情期间政策减免11个月租金。杨福律师强调涉案房屋并非国有,不符合相关减免政策,成功驳回了被告不合理的租金减免诉求。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努力,杨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业委会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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